古藺縣人民法院審理法官李永告訴四川新聞網記者,被告人龍永賢等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其行為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予刑事處罰!肮V機關指控本案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適當,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被告人龍永賢、龍汝靜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屬于‘情節嚴重’”。
但是,龍永賢三人均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均積極植樹造林,具有較好的認罪、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除此之外,被告人龍永賢還曾幫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比涨,古藺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李永介紹,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及古藺縣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決定對被告人龍永賢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另兩人也分別作出相應處罰。
李永告訴記者,紅豆杉等珍稀生物的保護不能僅僅依靠政府和環保部門。還要加強對群眾宣傳教育,加強對珍稀動植物的了解,從而提高大家的保護意識,將珍稀生物保護理念深入人心,從源頭遏止盜獵盜伐行為。(記者
岳東 攝影報道)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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